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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行智库】商标注册的“雷区”:哪些标志不能注册?

2026-03-12 09: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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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行智库】商标注册的“雷区”:哪些标志不能注册?本文是余行智库“知识产权全维普及系列”文章之三十一。很多企业满怀期待提交商标申请,几个月后却收到一张《驳回通知

【余行智库】商标注册的“雷区”:哪些标志不能注册?

本文是余行智库“知识产权全维普及系列”文章之三十一。很多企业满怀期待提交商标申请,几个月后却收到一张《驳回通知书》。为什么?因为踩到了商标注册的“雷区”。我们用真实驳回案例,讲清楚哪些标志不能注册。我们专注于机器人、智能制造、AI大模型领域的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布局,同时为企业提供商标、版权、技术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全维度知识产权服务。

一、引言:商标注册的“三大雷区”

商标注册不是“想注就能注”。《商标法》规定了明确的禁止性条款,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雷区:

雷区类型 法律依据 核心问题

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 无法区分商品来源

含有地名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缺乏识别性、可能误导

蹭名牌/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有不良影响

今天,我们用真实的驳回和无效案例,带你看清这些雷区。

二、雷区一:缺乏显著性——“你的商标太普通了”

2.1 什么是“缺乏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以下三种情形属于缺乏显著性: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如“苹果”卖苹果)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如“香浓”卖咖啡)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普通广告语)

2.2 真实案例:“够格”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例来源: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案情:杭州够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注册“够格”商标。商标局驳回,理由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

复审结果:原商评委认为,“够格”具有“符合一定的标准或条件”的含义,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

启示:描述性词汇(如“够格”“香浓”“优质”)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无法让消费者区分是谁家的产品。

2.3 真实案例:“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

案情:2013年,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麻花等商品上。之后,当地多家麻花经营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裁判结果:最高法再审认为,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被多家经营者使用,相关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定为一种重庆小吃,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启示:通用名称(包括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不能被一家企业独占。即使不是国家标准名称,只要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它指代某一类商品,就属于通用名称。

2.4 真实案例:“轻轻松上上课”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例来源: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案情:宿州明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轻轻松上上课”商标。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

复审结果:原商评委认为,该标志为普通日常用语,在无其他显著要素组合且无证据证明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形下,相关公众很难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启示:普通广告语、宣传用语、日常用语,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三、雷区二:含有地名——“你的商标里有地名”

3.1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3.2 真实案例:“爱尔集美研”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例来源: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株式会社LG申请在第3、9、10、38类等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爱尔集美研”商标。商标局驳回,理由是“该标志中含‘集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集美是福建省厦门市的一个行政区)。

复审结果:申请人复审时主张,“爱尔集美研”是一个整体,“爱尔集”为“LG”的中文音译,整体不会被识别为“集美”。最终,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整体已区别于地名“集美”,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予以初步审定。

启示:商标中包含地名不一定全盘皆输,关键在于整体是否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如果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地名,仍有可能注册。

3.3 真实案例:“PABLOGALLERY 巴博罗艺术馆 P”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例来源: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佛山市富莱斯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在第35类注册“PABLOGALLERY 巴博罗艺术馆 P”商标。商标局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中‘博罗’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博罗是广东省惠州市下辖县)。

复审结果: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不易使公众将其与地名“博罗”产生联想,且“巴博罗”整体为独创的臆造性词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巴博罗”系列商标,最终予以初步审定。

3.4 真实案例:“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例来源: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案情:田娟娟申请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注册“湘西古方”商标。商标局以“湘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由驳回。

复审结果:原商评委认为,“湘西”与“古方”结合后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地名禁止条款。但“古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的情形,最终驳回。

启示:商标不仅要避开地名雷区,还要避开“欺骗性”雷区——不能让人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四、雷区三:蹭名牌/不良影响——“你的商标傍名牌了”

4.1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4.2 真实案例:“乔丹”商标争议案(最高法指导案例11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3号

案情:迈克尔·乔丹(美国篮球明星)对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商标提出争议,主张该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当然对应关系,维持商标注册。

裁判结果:最高法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定。最高法认为,“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且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乔丹体育公司明知“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却擅自注册大量相关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

裁判要点:

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保护

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即使形成所谓的“市场秩序”,也不予支持

启示:傍名人、蹭名人,是典型的“雷区”。即使企业做大了,只要当初是恶意抢注,法律照样可以“翻旧账”。

4.3 真实案例:蹭疫情热点商标被驳回

案例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情:2020年疫情期间,多地出现申请人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钟南山”等字样申请注册商标。

处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李文亮”等商标注册申请,并明确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抗击疫情前线医院的名称,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截至2020年3月16日,依法驳回328件,准予申请人主动撤回866件。

启示:蹭社会热点、蹭灾难、蹭英雄名字,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触犯法律红线,100%被驳回。

4.4 真实案例:“羊卓雍措”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例来源: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案情: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册“羊卓雍措”商标(羊卓雍措是西藏著名圣湖)。浪卡子县羊卓投资公司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裁判结果:原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注册,易使公众产生产地误认;且羊卓雍措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虔诚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绕湖朝圣,注册使用在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可能损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宣告无效。

启示:宗教圣地、文化圣地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名称,不能随意注册为商标。

五、用“余行补位”视角看商标注册

用“专利零件”方法论,商标注册也可以拆解成多个“风险零件”:

风险零件 检查点 余行补位建议

显著性检查 是否通用名称?是否描述性词汇? 申请前做显著性评估

地名检查 是否含县级以上地名?整体有无其他含义? 从整体判断,而非断章取义

在先权利检查 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商标权? 做全面在先检索

不良影响检查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敏感词汇避坑指南

近似商标检查 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 引证商标撤三、异议等策略

余行补位思想:很多企业商标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前没有做“风险体检”。我们帮企业识别商标注册中的“缺失零件”——哪些风险没考虑?哪些在先权利没查?哪些策略没用上?精准补位,提高注册成功率。

根据经验,克服在先商标障碍的策略包括:

核对引证商标状态(是否已无效)

对比近似程度(是否有例外情况)

对引证商标提撤三、异议、无效

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同意书/共存协议

协商商标转让

六、余行总结:避开商标雷区的三句话

显著性不足,最常见的驳回理由——别用通用名称,别用描述性词汇,别用普通广告语。

地名不是绝对禁区,但要整体判断——如果地名与其他要素结合形成新含义,仍有注册机会。

蹭名人、蹭热点、蹭圣地,一蹭就死——诚信注册,别走“捷径”。

余行补位提醒:商标注册不是“交个申请就完事”。提交前做一次全面体检,可以避免90%的驳回风险。如果不幸收到驳回通知,也未必是终点——驳回复审、撤三引证商标、协商同意书,都是可行的策略。

如果您想为自己的商标做一次全面体检,或者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撤三等需求,欢迎联系我们。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机构代码:51283),专注于机器人、智能制造、AI大模型领域的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布局,同时提供商标、版权、技术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全维度知识产权服务。

我们的优势:

✅ 发明专利授权率85%以上——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用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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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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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高新区孵化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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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创新,创造价值——成都余行与您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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