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行智库】技术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有保密措施
本文是余行智库“知识产权全维普及系列”文章之五十。很多人以为“我觉得是秘密”就是秘密,结果到了法庭上,法官三句话就把案子否了。我们用法条和真实案例,讲透技术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以及企业如何证明“我的确是秘密”。我们专注于机器人、智能制造、AI大模型领域的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布局,同时为企业提供商标、版权、技术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全维度知识产权服务。
一、引言:一个让无数企业败诉的场景
某机器人公司发现,自己的核心算法被离职员工带到了竞争对手那里。公司负责人信心满满地拿出研发日志:“我们有记录,每天什么时候写了什么代码,清清楚楚!”
结果到了法庭上,法官问了三句话:
- “你们怎么证明这些代码是商业秘密?”——答:“我们觉得是。”
- “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答:“签了保密协议。”
- “研发日志上签字的员工,现在在哪里?”——答:“离职了,找不到。”
最终,案子败诉。
研发日志确实存在,但有证据≠能证明这是技术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技术秘密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缺一不可。
二、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2.1 定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很多人以为“只有我自己知道”就是秘密,错!法律上的“秘密”有明确标准:
- 不能是行业内通行的知识
- 不能是产品上市后就能轻易看到的信息
- 不能是通过公开渠道就能查到的信息
2.2 如何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需要证明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举证途径包括:
- 申请鉴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该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技术鉴定
- 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未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未在公开场合使用、未通过公开渠道传播
- 专家论证:邀请行业专家出具意见,证明该信息不属于公知常识
2.3 真实案例
在汪紫平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江苏谷登公司指控汪紫平窃取其履带行走装置技术。但由于无法证明该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无法证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三、要件二: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
3.1 定义
“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核心:不一定已经赚了钱,只要能证明“有价值”就行。
3.2 如何证明?
| 证明方式 | 例子 |
|---|---|
| 研发成本 | 投入了多少人力、资金、时间 |
| 竞争优势 | 该技术让产品性能提升多少、成本降低多少 |
| 许可收益 | 如果有许可合同,许可费本身就是价值证明 |
| 潜在价值 | 未来市场预期、战略价值 |
3.3 真实案例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案中,北京某公司的源代码被员工下载带走。公司证明了该代码是核心产品的基础,投入了巨大研发成本,法院最终认定其具有商业价值,构成技术秘密。
四、要件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
这是最容易翻车的一环,也是最关键的。
4.1 定义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注意:不是“签了保密协议就行”,而是要“合理”。
4.2 哪些算“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至少包括:
| 措施类型 | 具体内容 |
|---|---|
| 制度措施 | 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 |
| 技术措施 | 权限管理、加密、水印、日志审计 |
| 物理措施 | 涉密区域门禁、监控、访客登记 |
| 人员措施 | 入职培训、离职交接、竞业限制 |
| 信息管理 | 密级标识、秘密清单、接触范围控制 |
4.3 一个惨痛的教训
某科技公司(A公司)起诉离职员工侵害技术秘密,提交了公司的《保密制度》《劳动合同》等证据。法院审理后发现:A公司的《关于保密工作的几项规定》只原则性要求“所有员工保守企业销售、经营、生产技术秘密”,但没有明确哪些信息是秘密,也没有让员工知悉秘密的具体范围。
法院最终认定:这些措施不够“合理”,不能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驳回了诉讼请求。
4.4 一个正面的案例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案中,北京某公司的员工曹某某在职期间下载了公司源代码,并通过蓝牙传输到个人电脑。公司有完整的权限管理制度、操作日志、离职交接流程,最终最高院认定曹某某构成侵害技术秘密。
关键区别在于:这家公司有操作日志——不仅知道谁下载了代码,还能看到什么时候下载的、下载了什么、有没有异常行为。当曹某某的操作日志被删除时,公司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锁定了证据。
4.5 特别提醒:对于软件代码的保密措施
根据深圳2025年发布的《具身智能机器人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机器人企业的算法模型、训练数据、控制代码等,要重点关注:
- 软硬件安全
- 人机交互数据保护
- 防止核心技术被反向工程
五、一张表:三个要件的证明方式
| 要件 | 核心问题 | 证明方式 | 常见“翻车”原因 |
|---|---|---|---|
| 秘密性 | 别人知不知道? | 鉴定、查新、专家论证 | 信息已公开、可轻易获得 |
| 价值性 | 值不值钱? | 研发成本、竞争优势、许可收益 | 无法证明价值 |
| 保密性 | 你保没保? | 保密制度、技术措施、人员管理 | 只有原则规定,无具体措施 |
六、用“余行补位”视角看技术秘密保护
用“专利零件”方法论,技术秘密保护的三个要件也可以拆解成多个“零件”:
| 要件 | 零件 | 作用 | 余行补位建议 |
|---|---|---|---|
| 秘密性 | 秘密清单 | 明确哪些是秘密 | 每年更新一次“商业秘密清单” |
| 秘密性 | 技术查新 | 证明不为公众知悉 | 对核心技术委托专业查新 |
| 价值性 | 研发记录 | 证明投入 | 保留研发日志、成本数据 |
| 价值性 | 收益证据 | 证明价值 | 保留销售数据、许可合同 |
| 保密性 | 保密制度 | 划定边界 | 建立《保密管理规定》,明确密级 |
| 保密性 | 权限管理 | 控制接触 | 代码仓库设置权限分级 |
| 保密性 | 操作日志 | 留痕可溯 | 下载操作记录日志,定期审计 |
| 保密性 | 人员协议 | 约束员工 | 入职签保密协议、离职签承诺书 |
余行补位思想:很多企业以为“技术秘密”是自然而然的事,结果到了法庭上才发现,三个要件一个都不满足。我们帮企业识别技术秘密保护中的“缺失零件”——秘密清单没列?保密措施没做?研发记录没存?精准补位,让技术秘密真正经得起法律检验。
七、余行总结:技术秘密的三句话
- 秘密不是“你觉得”是秘密,而是“法律认定”是秘密——满足“不为公众知悉”才算。
- 保密措施不是“签个字”就够,而是要“合理”——制度、技术、物理、人员,缺一不可。
-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少了一个,技术秘密就不成立。
余行补位提醒:今天就把你的核心技术列个清单,对照三个要件逐项检查——真的不为公众知悉吗?价值能证明吗?保密措施到位吗?别等到被告侵权了才想起证明,那时候的证据可能已经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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