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谷豆网

028-84400310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案例三:“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2026-06-29 10:23:05

浏览:

案例三:“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

案例三:“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专利号为ZL201280055598.3,专利权人为纽曼无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本专利涉及触摸屏上用户界面元件的操控,是以PCT申请的方式进入中国并获得授权。该无效宣告案件涉及计算机人机交互领域的多项典型法律问题。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诠释了专利确权程序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尤其是对“自造词”的理解。决定指出,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结合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理解技术术语的含义,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应避免在权利要求没有相关记载的情况下,引入说明书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不当限缩。

        关于计算机程序方案中后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本案强调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结合程序交互运行的技术特点,综合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

【十大案件】评析“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专利号:ZL201280055598.3)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纽曼无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该案系计算机领域以非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表征功能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

【审查思路】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成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审查实践中,对于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理解,通常也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在确权程序中,通常含义是指按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综合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及其附图后对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所确定的含义。采用“通常含义理解”规则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需要处理好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一方面,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另一方面,为确保对技术术语作出客观准确的理解,也应全面了解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术语,一般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理解术语的具体含义。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技术术语具有清晰明确的特定含义或者技术术语存在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则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清楚明确的定义,例如说明书对于该技术术语只有一些具体的实例及解释,并且该技术术语是一个非本领域通用的术语,不存在通常含义,则判断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是否能够帮助理解该技术术语的含义,将该其他技术特征作为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中的上下文,判断是否能明确该技术术语的含义。必要时还可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全面理解发明,客观确定出技术术语的含义。例如在结合权利要求上下文仍不足以完全确认技术术语的含义时,可进一步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全面理解发明。此外,为了避免引入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不当限缩或者产生不一致的技术方案,还可以将相关含义重新置于权利要求中,并与权利要求中的上下文结合比对,进一步验证相关含义的准确性。

        此外,在确权程序中,除了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以外,当事人可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用于理解权利要求,例如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形成的审查档案,生效的侵权判决,工具书,教科书,甚至关联专利的相关过程文件。在前述的这些考量因素中,均可以参考相关证据用于辅助理解技术术语的含义。

【案例分析】

        涉案专利涉及在触摸屏上利用简单的拖放命令操纵图形用户界面。在触摸屏上构建图形用户界面时,手指与触摸屏接触的面积通常较大,难以像传统的鼠标键盘等输入设备一样做精细选择,在界面元件较多时,容易产生误操作的问题。例如在画图应用中,本想改变界面元件 A的颜色,但误触界面元件 B后,可能导致界面元件 B颜色的改变,因为界面元件 A和 B都具有改变颜色的功能。

        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前端和后端两方面,前端是指用户可见的输入输出,后端是指用户不可见的后台处理。首先在前端用户选择目标界面元件,后端将它的标识符存储在存储器中。然后,用户触摸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后端从存储器中获取目标界面元件的标识符并将功能分配给目标界面元件。此时,在前端,对于目标界面元件呈现出了对应的功能。用户即使误触到其他非目标界面元件,也不会呈现对应的功能,从而获得了防误操作的技术效果。最后,在前端用户释放离合器,在后端移除目标界面元件的功能。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一项争议焦点就是“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含义。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含义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请求人认为: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用于指示后续操纵功能针对所选目标界面元件,强调的是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指示作用,具体的功能由处理器赋予。专利权人虽然并未给出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直接定义,但是描述了与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相关的接合触摸事件中产生的功能。接合触摸事件就是接触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专利权人认为接合触摸事件发生的瞬间,目标元件被激活、赋予操纵功能,接合触摸事件未停止之前,使操纵功能与目标元件绑定,并同时实现与其他非目标元件的隔离,强调了由于接触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而导致的激活和隔离功能以及各项功能产生的时机。

        下面,结合前述审查思路来理解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含义。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描述了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能够充当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即:选择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可以隔离和接合目标界面元件。说明书还记载了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使用方式以及释放离合器时实现的功能。由此可见,说明书中对于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描述都是具体的实例或解释,并未给出清楚明确的定义。同时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不是人机交互领域的通用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其做出明确的理解。但是权利要求中具有和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相关的一些技术特征,可以用于作为帮助理解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含义的上下文,即如下技术特征:“当所述接合触摸事件正在发生时,通过处理器激活与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相关联的操纵功能,响应于判定出已经开始发生所述接合触摸事件:从存储器中取回所述目标元件标识符;以及将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与所述操纵功能相关联”。但是相关描述较为晦涩,基于权利要求中的上述上下文也无法完全确认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含义。

        接下来,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结合说明书全面理解发明,以客观确定该技术术语的含义。结合说明书理解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触摸设备设计图形界面容易误触,采用的手段是选择目标元件,存储其标识符,通过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将操纵功能与目标元件关联。此时操纵功能仅与目标元件接合,只有目标元件能够被操纵,其他元件无法被操纵,通过这种隔离作用,实现了避免误操纵的技术效果。基于说明书的上述描述,可以认为离合器用户界面是目标元件操纵功能的一种激活开关,通过隔离和接合目标元件以避免误操作。

        对于结合说明书全面理解发明从而客观确定的含义,可以将其带回权利要求中以验证理解的准确性。对于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它与权利要求中“接合触摸事件发生时激活目标元件”的作用是一致的,对于隔离和接合目标用户界面,它是“取回目标元件标识符,将目标元件与功能关联”的最终效果,两者也是实质相同的。因此采用这种方式理解技术术语得出的含义是准确的。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也提交了其他证据用于理解权利要求。请求人提交了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提交的由第三方做出的侵权鉴定意见作为理解权利要求的依据。专利权人提交了授权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作为理解权利要求的依据。对于侵权鉴定意见,它只是专利权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技术事实做出的认定,难以将其作为专利权人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在侵权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放弃了该份鉴定意见。而且在确权程序中,需要行政机关独立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相关的技术事实认定意见不能替代行政机关对于事实的认定。对于授权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它是专利审查文档的一部分,可以用于辅助理解权利要求。在本案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虽然未修改权利要求,但强调了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具有激活和隔离作用并因此获得授权,这些内容进一步帮助合议组在确权程序中理解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含义。

【案例启示】

        本案阐释了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理解的规则以及技术术语理解的思路。一方面,权利要求的准确理解需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全面了解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确定解决发明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包含的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避免脱离发明实质的不合理理解,另一方面,在理解技术术语含义时,也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避免在权利要求没有相关记载的情况下,引入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不当限缩。通过本案所阐述的技术术语理解思路能够较好的实现上述两者的有机统一,从而合理确定计算机领域中用以表征新功能的技术术语的含义,准确理解权利要求。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唐宇希 季晓晖 周雷鸣)

文章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工作的核心启示


余行专利事务所主任认为:根据这篇文章的案例分析,对我们专利工作的核心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重视“自造词”的界定与解释

本案中,“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并非本领域通用术语,但在说明书中得到了充分说明。我们在撰写专利时,若使用自定义词汇或非标准术语,必须在说明书中清晰定义其含义、功能及作用机制,避免模糊不清。同时,要注意在权利要求中尽量通过上下文限定该术语的范围,防止后期确权时被不当扩大或限缩。

二、坚持“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

文章反复强调,理解权利要求时应以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为核心,不应随意引入说明书内容进行限缩。这提醒我们在撰写时要确保权利要求语言精准、逻辑自洽,避免依赖说明书“补漏洞”。尤其在无效程序中,对方常试图通过说明书细节缩小保护范围,我们必须提前做好预案。

三、善用审查档案与在先陈述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阶段的意见陈述被用于辅助理解权利要求。这说明,我们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后续确权或维权的依据。因此,答复时要严谨,避免为获授权而做出不必要或不准确的解释;同时,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以备后续使用。

四、结合技术问题理解技术特征

文章指出,应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理解技术术语的含义。这提示我们在撰写和答辩时,始终围绕发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展开论述,避免孤立解释某个特征。通过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逻辑链条,有助于更准确地界定保护范围,也有利于说服审查员或法官。


0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案例三:“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例三:“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
长按图片保存/分享

中国谷豆网


©2026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5160257号 友情链接

热线:

028-84400310

邮箱:

yuhang@hrpp.org.cn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热线:028-84400310

邮箱:yuhang@hrpp.org.cn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Copyright ©2025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5160257号

Hello! 客服在线,欢迎咨询~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28-84400310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E-mail地址
yuhang@hrpp.org.cn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