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和解协议里,必须保留哪三项反制权利
对方用抢注的商标或专利,在CBP备案、发起TRO、扣你的货。你为了快速放货、解冻资金,选择和解。但签协议时,对方律师递来一份“标准模板”,里面写着“被告承认侵权”“双方放弃所有索赔”“被告不得再提起任何程序”。
签了,你就把反制武器全交了。
对方权利还在,CBP备案还在,下次还能再扣你的货、再发TRO。你付了一次钱,还要付第二次、第三次。
本文属于「恶意抢注」系列,拆解恶意抢注和解协议里必须保留的三项反制权利,以及条款怎么写、谈判怎么谈、哪些条款不能签。
一、为什么恶意抢注和解,必须保留反制权利?
普通TRO和解,核心是“快速解冻、全面免责”。但恶意抢注不一样。
恶意抢注的和解,本质是对方用抢注的权利勒索你。你付和解金,只是解决本次扣货或TRO。但对方的知识产权还在,CBP备案还在,平台投诉记录还在。如果你在协议里放弃所有反制权利,等于承认对方权利有效,以后对方可以反复勒索。
所以,恶意抢注和解协议必须保留三项反制权利:
- 行政无效/撤销权:打掉对方权利基础;
- 恶意维权反诉/索赔权:追回因恶意抢注和滥用程序造成的损失;
- 违约追责与恢复反制权:防止对方二次勒索,对方违约时恢复反制。
这三项不保留,和解就是“花钱买暂时安宁”,后患无穷。
二、第一项:行政无效/撤销权——打掉对方权利基础
为什么必须保留?
对方敢用抢注的商标或专利扣你的货,靠的就是那个权利。如果你在和解协议里写“不得再对原告知识产权提起任何程序”,你就永远打不掉对方权利。对方权利还在,下次还能再扣货、再投诉、再发TRO。
必须保留的权利:
- 商标:向USPTO/TTAB提起撤销,向CNIPA提起无效或撤三,向EUIPO提起无效或撤销;
- 外观设计专利:向USPTO提起单方复审,向CNIPA提起无效,向EUIPO提起无效;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向USPTO提起IPR/PGR/单方复审,向CNIPA提起无效;
- 版权:向美国版权局或法院提起撤销登记,向CNIPA或法院提起撤销;
- CBP备案:向CBP申请撤销对方备案,主张对方申请不当。
条款示例:
“本协议不构成被告对侵权指控的承认,亦不构成对原告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承认。被告保留对涉案商标向USPTO/TTAB提起撤销、向CNIPA提起无效或撤三,对涉案专利向USPTO提起单方复审/PGR/IPR、向CNIPA提起无效,对涉案版权提起撤销登记的权利,以及向CBP申请撤销原告备案的权利。”
核心逻辑:和解归和解,无效归无效。钱可以付,权利不能丢。
三、第二项:恶意维权反诉/索赔权——追回损失
为什么必须保留?
对方恶意抢注、滥用CBP备案、恶意发起TRO,可能造成你仓储费、滞港费、销售损失、律师费。如果你在协议里写“双方放弃所有索赔”,你就不能追回这些损失。
必须保留的权利:
- 就对方恶意抢注造成的损失,向美国法院提起反诉或另行索赔;
- 就对方滥用CBP程序、恶意申请扣留,主张申请不当,要求赔偿;
- 就对方恶意发起TRO、平台投诉,主张滥用程序,要求赔偿;
- 就对方违反和解协议二次投诉、二次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条款示例:
“被告保留就原告恶意抢注、滥用CBP备案、恶意发起TRO或平台投诉所造成的仓储费、滞港费、销售损失、律师费等,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反诉或另行索赔的权利。本协议不构成被告放弃上述索赔权。”
注意: 对方通常要求“全面免责”,即双方放弃所有索赔。你可以同意“就本次TRO/扣货不再向对方索赔”,但必须明确保留“对恶意抢注和滥用程序行为的反诉/索赔权”。否则对方二次勒索,你只能再花钱。
四、第三项:违约追责与恢复反制权——防止二次勒索
为什么必须保留?
恶意抢注和解后,对方可能:
- 不撤销CBP备案,继续扣你的货;
- 不撤回平台投诉,继续下架你的链接;
- 不按时撤诉,继续冻结你的资金;
- 换个平台、换个法院,再次起诉;
- 就同一产品、同一权利,再次发起TRO。
如果你在协议里没有违约追责条款,对方拖延、二次投诉,你没有追责依据。
必须保留的权利:
- 对方违反和解协议时,追究违约责任;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 恢复或启动针对对方知识产权的无效、撤销、反诉等反制程序;
- 要求对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和解金;
- 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条款示例:
“如原告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再次投诉、再次起诉、未在约定期限内撤回平台投诉、未在约定期限内撤销CBP备案、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协议,并恢复或启动针对原告知识产权的无效、撤销、反诉等反制程序。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核心逻辑:和解不是“一锤子买卖”,对方违约,你手里要有刀。
五、配套的三个保护性条款
除了三项反制权利,还必须加入三个保护性条款:
1. 不承认侵权条款
“本协议不构成被告对侵权指控的承认,也不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承认。”
2. 协议不得作为证据条款
“本协议不得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被用作被告承认侵权或承认原告权利有效的证据。”
3. 付款与撤诉、撤备案挂钩条款
不要一次性付全款。约定原告提交撤诉申请后支付一部分,撤销CBP备案、撤回平台投诉后支付剩余部分。
六、不能签的条款黑名单
以下条款一旦出现,坚决不能签:
- “被告承认侵权”:以后想提无效、撤三,难度大增;
- “被告放弃所有反制权利”:打不掉对方权利,后患无穷;
- “被告不得再对原告知识产权提起任何程序”:放弃无效、撤销、撤三;
- “双方放弃所有索赔”:放弃对恶意抢注、滥用程序的反诉/索赔;
- “本协议为最终解决,涵盖过去和将来所有争议”:对方二次勒索,你无法追责;
- “原告不撤销CBP备案”:货可能再次被扣;
- “原告不撤回平台投诉”:链接可能再次下架。
一句话:承认侵权不能签,放弃反制不能签,不撤备案不能签。
七、谈判话术:对方要求“全面免责”怎么办?
对方律师通常会说:“和解协议必须全面免责,双方放弃所有索赔,被告不得再提起任何程序。”
你可以这样回应:
“我们同意就本次TRO/扣货不再向对方索赔,同意不再就本次扣货向平台申诉。但知识产权有效性是公共政策问题,无效/撤销程序不属于‘索赔’,我们保留向USPTO、CNIPA提起无效/撤销的权利。同时,如果贵方违反协议二次投诉、二次起诉,我们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和恢复反制的权利。这是和解协议的标准做法,不影响本次和解的最终性。”
核心:把“无效/撤销”和“违约追责”从“全面免责”里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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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恶意抢注和解协议,必须保留哪三项反制权利?
第一,行政无效/撤销权;第二,恶意维权反诉/索赔权;第三,违约追责与恢复反制权。
Q2:为什么不能写“承认侵权”?
一旦写了,后续对对方商标提撤三、专利提无效、版权提撤销,对方可以拿协议说你已承认权利有效,反制难度大增。
Q3:对方要求“全面免责”怎么办?
同意就本次TRO/扣货不再索赔,但明确保留对知识产权有效性的挑战权、对恶意抢注和滥用程序的反诉/索赔权、对方违约时的追责和恢复反制权。
Q4:和解后还能提商标撤三/专利无效吗?
可以,前提是协议中保留了无效/撤销权。如果没有保留,对方可能主张你已放弃。
Q5:和解后对方再投诉怎么办?
如果协议中有违约追责和恢复反制条款,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无效/反诉程序。如果没有,只能重新应对。
Q6:CBP备案必须撤销吗?
必须。协议中应约定原告在收到和解金后X日内向CBP申请撤销备案。否则你的货可能再次被扣。
Q7:国内反制权利也要保留吗?
要。保留向CNIPA提起商标无效/撤三、专利无效、版权撤销的权利。国内无效结果可作为证据支持美国程序。
Q8:反制权利条款怎么写?
写明“本协议不构成侵权承认,不构成权利有效性承认;被告保留对涉案知识产权提起无效、撤销、撤三的权利;保留对恶意抢注和滥用程序的反诉/索赔权;原告违约时,被告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恢复反制程序。”
Q9:签了不利条款还能补救吗?
可以尝试补充协议,或主张对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但难度大,最好在签署前由律师审核。
Q10:余行能帮我做什么?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所协同美国合作律所,提供恶意抢注和解协议审核、反制权利条款设计、谈判支持、USPTO/TTAB撤销、CBP申诉、法院反诉、国内反制等全流程支持。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所业务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所协同美国合作律所,为跨境卖家提供恶意抢注全流程支持:
- 抢注判定:根据八个维度判断是正常维权还是恶意抢注;
- 和解协议审核:确保保留三项反制权利,不写“承认侵权”;
- 条款设计:无效/撤销权、反诉/索赔权、违约追责与恢复反制权;
- USPTO/TTAB撤销:商标撤销、专利无效;
- CBP申诉:不侵权说明、撤销对方备案、主张申请不当;
- 法院诉讼:不侵权之诉、反诉恶意维权;
- 国内反制:CNIPA商标无效/撤三、专利无效、版权撤销;
- 谈判支持:对方要求全面免责时,协助谈判保留反制权利。
网址:www.hrpp.org.cn
电话:028-8440310
如果你正在谈恶意抢注和解,先把对方协议草案、你的国内权利证明、扣货通知发给我们,做一次免费协议风险审核。签得好,一次了结;签不好,后患无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