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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行智库】撰写机器人方法权利要求时,为什么一定要写“执行主体”?

2026-03-11 07: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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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行智库】撰写机器人方法权利要求时,为什么一定要写“执行主体”?本文基于公开专利信息、法院判例及审查指南撰写,旨在分享专利实务经验,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是余行

【余行智库】撰写机器人方法权利要求时,为什么一定要写“执行主体”?

本文基于公开专利信息、法院判例及审查指南撰写,旨在分享专利实务经验,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是余行智库“专利零件”系列文章之一。我们专注于机器人、智能制造领域的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布局。

一、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很多刚入行的专利代理人或企业IPR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会把注意力放在“步骤写没写全”“逻辑对不对”上,却容易忽略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这些步骤,是谁执行的?

比如这样一个权利要求:

一种机器人路径规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环境地图;

识别障碍物位置;

生成从起点到终点的避障路径;

控制机器人移动。

看起来逻辑完整,步骤齐全。但如果拿去维权,很可能面临一个致命问题:告谁?怎么告?

今天我们就从实务角度,讲清楚为什么机器人方法权利要求一定要写“执行主体”,以及怎么写才能既过审查关、又过维权关。

二、余行视角:不写执行主体的三个致命后果

后果一:侵权时找不到被告

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法院判例。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同步模块位于终端设备”。被诉侵权方案也实现了词库同步功能,但它的同步动作是由服务器执行的,不是终端设备。

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

为什么?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中写死了“同步模块在终端”,而对方把同步模块放到了服务器——技术功能一样,但执行主体不同,就不构成字面侵权。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警示:

如果你写方法权利要求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或者写死了执行主体,对方只要换一个执行主体(比如把你的算法从机器人本地搬到云端、从控制器搬到服务器),就可能完美绕过你的专利。

后果二:多主体交互时无法维权

机器人技术方案往往涉及多个执行主体:

机器人本体(执行移动、抓取等动作)

云端服务器(处理数据、下发指令)

用户终端(APP、遥控器)

边缘计算设备(实时处理传感器数据)

如果方法权利要求写成“多主体交互式”:

一种机器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机器人采集环境数据并发送给服务器;

步骤2,服务器对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控制指令;

步骤3,机器人接收指令并执行动作。

这种写法在侵权诉讼中会面临一个难题:谁侵权?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只有行为人执行了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步骤才构成侵权。如果机器人厂商只生产机器人,不生产服务器;服务器厂商只提供云服务,不生产机器人——那谁都没有实施“完整的技术方案”,你可能谁都告不了。

这不是理论推演,是真实现状。 在“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专利案中,涉案专利涉及终端、接入点、认证服务器三个主体,法院最终认定:由于被诉侵权方仅提供终端设备,未提供接入点和服务器,不构成侵权。

后果三:审查阶段可能被驳回

不写执行主体,或者执行主体不明确,在实质审查阶段也很容易出问题。

审查员会问:你这个方案到底是谁执行的?如果执行主体不明确,方案就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要求。

尤其对于机器人领域的算法专利,如果只写“获取数据-处理数据-生成结果”,不写这些步骤是在机器人本地执行的、还是在云端执行的、还是由哪个计算模块执行的,审查员完全有理由认为公开不充分。

三、破解之道:单侧撰写

既然不写执行主体有这么多问题,那应该怎么写?

答案是:单侧撰写。

什么是单侧撰写?

单侧撰写是指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仅以技术方案中涉及的一侧设备作为执行主体来描述所有步骤。

对于多主体交互的技术方案,不是写一套权利要求涵盖所有主体,而是为每个可能的生产商/运营商分别撰写一套权利要求。

单侧撰写的案例示范

以“机器人云端协同控制”为例:

❌ 错误的多侧撰写(交互式):

一种机器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器人采集环境图像并发送至云端服务器;

云端服务器对图像进行识别,生成控制指令并下发;

机器人接收指令并执行相应动作。

✅ 正确的单侧撰写(机器人侧):

一种机器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机器人,包括:

采集环境图像;

向云端服务器发送所述环境图像,以使所述云端服务器对所述图像进行识别并生成控制指令;

接收所述云端服务器下发的控制指令;

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执行相应动作。

✅ 正确的单侧撰写(云端侧):

一种机器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云端服务器,包括:

接收机器人采集的环境图像;

对所述环境图像进行识别,生成控制指令;

向所述机器人下发所述控制指令,以使所述机器人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执行动作。

这两套权利要求,分别从机器人和云端服务器的角度来写。侵权时,你可以:

告机器人厂商:用机器人侧的权利要求

告云服务商:用云端侧的权利要求

无论对方只做哪一端,你都有对应的权利要求可以主张。

单侧撰写的核心技巧

1. 明确执行主体

在权利要求开头就写明执行主体:

“一种机器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机器人,包括:”

“一种机器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云端服务器,包括:”

2. 用“以使”描述对方动作

单侧撰写只写自己这一侧的动作,对方做什么用“以使……”来描述:

“向云端服务器发送数据,以使所述服务器……”(不写服务器具体怎么做)

“接收云端服务器下发的指令,所述指令是……”(不写服务器怎么生成指令)

这样既保留了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又避免了引入多执行主体。

3. 避免写死执行主体的位置

前面的案例已经告诉我们:如果写死“同步模块在终端”,对方把模块搬到服务器就不侵权。

所以,除非技术方案真的必须限定在某个特定位置,否则尽量避免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执行主体的具体位置或归属。可以在说明书中写多种实施方式,但权利要求留出解释空间。

四、执行主体与“虚拟操作”的关系

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值得注意:写执行主体,但不写“虚拟操作”。

什么是虚拟操作?就是机器实际上不执行、但代理人写进权利要求里的动作。最常见的就是“判断”。

比如,基站为不同区域的用户提供不同服务。代理人想当然地写成:

判断用户所在区域;

根据区域类型选择服务模式。

但实际上,每个基站所在区域是固定的,基站根本不需要“判断”,直接提供默认服务就行。

这个“判断”就是虚拟操作——机器不执行,但写进了权利要求。如果写成这样,审查阶段可能被质疑不清楚,侵权阶段可能被对方用“不执行该步骤”来抗辩。

如何避免? 站在机器的角度思考:机器真的会执行这个动作吗?

五、余行总结:方法权利要求执行主体的“四问清单”

每次写完机器人方法权利要求,问自己四个问题:

问题 检查要点 常见错误

执行主体是谁? 权利要求开头是否明确“应用于XX” 主体缺失或模糊

只有一个主体吗? 所有步骤的主语是否一致 多主体混用

位置写死了吗? 是否限定“位于XX设备” 把可选位置写成必须

有虚拟操作吗? 机器真的会执行这个动作吗 写进“判断”“识别”等思维动作

余行视角:

用“专利零件”方法论来看,方法权利要求的执行主体,决定了这个“零件”将来能被用在谁身上。

如果只写机器人侧,那这个专利零件就只“咬合”机器人厂商

如果只写云端侧,就只“咬合”云服务商

如果两侧都写,就形成完整的“零件组合”,无论对方做哪一端,都能找到对应的权利要求去主张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帮机器人企业布局专利时,一定会建议为每个可能的侵权主体分别撰写权利要求——这不是重复,而是战略级的保护。

六、余行智库建议

1. 研发阶段:问清楚执行场景

拿到交底书时,第一时间问发明人:

这个方案是在机器人本地执行的,还是需要云端协同?

如果是云端协同,机器人和云端分别做什么?

实际产品中,机器人和云端可能是同一家公司做,还是不同公司?

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权利要求的布局策略。

2. 撰写阶段:单侧撰写+多侧实施例

独立权利要求:坚持单侧撰写,明确执行主体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逐步细化,包括与其他主体的交互

说明书:详细描述多主体交互的完整过程,作为权利要求的支撑

3. 战略层面:评估侵权主体归属

如果多个执行主体大概率属于同一家公司(比如某厂商既做机器人又做云平台),那么多侧撰写的权利要求也能用,而且审查更容易通过。

但如果多个执行主体明显属于不同厂商(比如终端厂商和基站厂商),必须采用单侧撰写,否则可能面临“有专利但告不动”的窘境。

本文是余行智库“专利零件”系列文章之一。我们专注于机器人、智能制造领域的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布局。如您有机器人方法专利撰写、审查意见答复或专利布局需求,欢迎通过公众号或官网联系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

(基于公开信息撰写,旨在分享实务经验,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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