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物的可专利性:一个正在被改写答案的问题
——从“AI能否成为发明人”到“AI生成内容能否获专利”,全球规则正在重塑
导语
2026年8月,英国最高法院对一起备受全球关注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决:驳回“AI发明人”主张,明确英国专利法框架下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与此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最新指南,重申“AI辅助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但发明人栏位仍必须列明“对人类发明有实质贡献的自然人”。欧盟则正在推进《人工智能责任指令》中关于AI生成物的知识产权条款修订。
而在中国,2026年新版《专利审查指南》虽未单独设立“AI发明人”条款,但在“计算机程序产品”可专利性的拓展中,实质上为AI辅助生成的算法方案打开了更宽松的保护空间。
AI生成物能否获得专利保护?AI能不能成为发明人?AI辅助生成的算法方案如何申请专利?
这些问题正在被全球法律体系重新定义。对于在成都的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智能算法等硬科技企业而言,答案的每一次“改写”,都可能直接影响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策略。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为您深度梳理全球AI生成物可专利性的最新规则演变,帮成都硬科技企业看清方向、用对策略。
一、核心问题:AI生成物专利保护的“三问”
问题一:AI能不能成为“发明人”?
这是最根本的问题。目前的全球主流立场是:
| 国家/地区 | 立场 | 法律依据 |
|---|---|---|
| 中国 | ❌ 不可以 | 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为“自然人”;审查指南未承认AI发明人资格 |
| 美国 | ❌ 不可以 | USPTO明确“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联邦巡回法院维持此立场 |
| 欧洲 | ❌ 不可以 | EPO上诉委员会驳回DABUS案;明确“发明人指定需为自然人” |
| 英国 | ❌ 不可以 | 最高法院2026年8月终审裁决驳回AI发明人主张 |
| 澳大利亚 | ❌ 不可以(已反转) | 一审曾认可,上诉后推翻 |
| 南非 | ⚠️ 曾认可(存疑) | 曾形式上承认DABUS为发明人,但国际认可度低 |
结论:截至目前,全球主要法域无一正式承认AI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南非曾形式上承认,但未获得国际主流认可。
对成都企业的启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栏位必须填写自然人的姓名。可以将AI工具的使用者在技术方案形成过程中的贡献作为发明人列名,但不能将AI本身列为发明人。
问题二:AI“辅助”生成的技术方案能不能申请专利?
答案是:可以,但有条件。
USPTO 2026年最新指南明确指出:AI辅助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前提是有一名或多名自然人对该发明的“构思”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中国2026年新版《专利审查指南》虽然没有专门规定“AI辅助发明”,但在“计算机程序产品”可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条款中,实质上为AI辅助生成的算法方案提供了保护路径——只要该算法方案满足专利法关于“技术方案”的要求(即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达到了技术效果),无论其是否借助了AI工具生成,均可申请专利。
关键边界:AI工具的“辅助”与AI工具的“主导”之间的界限——如果技术方案完全是AI“独立生成”的、没有自然人的实质性贡献,则目前主流法域均不认可其可专利性。
问题三:AI生成的内容(文本、代码、图像)本身能否获专利?
这个问题目前全球答案一致:不能。
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表达内容”。AI生成的文本、代码、图像本身属于“表达”范畴,应通过著作权(版权)进行保护(如果满足原创性要求),而非专利。
但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场景:如果AI生成的代码实现了某种新的算法逻辑或数据处理方法,且该算法逻辑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了技术效果——那么该算法方案本身(而非代码文本)可以申请专利。
举例说明:
- ❌ 不能申请专利:AI自动生成的一段Python代码(代码文本本身)
- ✅ 可以申请专利:该代码实现的“一种基于注意力机制的多模态数据融合方法”(算法方案)
二、各国最新规则演变与趋势判断
趋势一:从“完全禁止”到“有条件认可”——AI辅助发明的保护空间在扩大
虽然各国都不承认AI本身是发明人,但对AI辅助发明的可专利性认可正在扩大:
- 中国(2026) :通过“计算机程序产品”可专利性条款,为AI辅助生成的算法方案提供了更明确的保护路径;
- 美国(2026) :USPTO发布最新AI专利审查指南,细化了“自然人对发明构思的实质性贡献”的判断标准;
- 欧洲(2026) :EPO正在研究AI辅助发明的审查指引,预计2027年出台正式文件。
趋势判断:未来3-5年,全球主要法域将逐步形成“AI辅助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但须明确自然人的实质性贡献”的共识。
趋势二:从“发明人资格争议”转向“侵权责任归属”
随着AI辅助发明的普及,争议焦点正在从“AI能不能当发明人”转向“AI辅助产生的专利,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 如果一件专利的技术方案是“AI生成的、人类仅做了微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能主张“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等同于人类独立完成的发明”——从而限制专利的保护效力;
- 反之,如果人类发明人在技术方案的“构思”阶段有实质性贡献,则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受“AI辅助”这一事实的影响。
趋势判断:未来的AI专利诉讼中,“AI在发明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将成为核心争议点之一。高质量的AI专利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记录人类发明人的实质性贡献。
趋势三:中国有望在“AI生成物保护”领域形成制度优势
中国在2026年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中率先明确了“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可专利性,在全球范围内走在了前列。这为中国AI企业的算法专利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框架。
趋势判断:在全球AI专利制度仍在演变的过程中,中国可能率先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AI辅助发明保护规则”,为中国AI企业提供制度红利。
三、对成都AI企业的实务建议
基于当前规则和趋势判断,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为成都AI企业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建议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录“人类贡献”
在撰写AI辅助生成的算法专利申请时,应在说明书中明确描述:
- 人类发明人提出了什么技术问题;
- 人类发明人设计了什么技术方案的核心架构;
- AI工具在哪个环节提供了辅助(如数据生成、参数优化、代码实现等);
- 人类发明人对AI输出结果进行了哪些修改和验证。
核心目的:建立“人类实质性贡献”的证据链,为后续可能的侵权诉讼或无效宣告审查提供有力支撑。
建议二:区分“AI辅助发明”与“AI生成内容”
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中,应明确区分两种场景:
- AI辅助发明(人类主导、AI辅助):可以申请专利,按照上述建议一的规范进行文件准备;
- AI生成内容(AI主导、人类仅做筛选):不适合申请专利,应考虑著作权保护或技术秘密保护。
建议三:研发过程保留“人类参与”的完整记录
建议企业在研发管理系统中,对AI辅助研发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 人类提出的技术方案草图或思路(标注时间、人员);
- AI工具的输入指令和输出结果(标注时间);
- 人类对AI输出结果的修改记录(标注时间、修改内容);
- 最终技术方案的确认记录(标注参与人员)。
这些记录不仅是专利申请时的素材来源,也是未来应对“AI发明人”争议时的关键证据。
建议四:关注成都本地政策,用好“程序产品”新规
2026年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对“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保护,为成都AI企业的算法专利提供了更灵活的路径。建议企业在算法方案初步验证后,尽快利用成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通道,加快核心算法专利的授权进程。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位于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602,作为深耕成都高新区的专利代理机构,我们在人形机器人专利申请、AI辅助发明的专利撰写、智能算法专利布局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我们熟悉AI辅助发明的最新审查规则,能够帮助客户在“AI+专利”的新规则框架下做好每一件专利申请。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我的AI模型自主生成了一种新的网络架构,能申请专利吗?
A:如果该网络架构是完全由AI“自主”生成的、人类仅做了“接收”的工作,目前主流法域均不认可其可专利性。但如果人类在生成过程中设置了关键的技术约束条件、对生成结果进行了技术性的筛选和验证、对最终架构进行了实质性的技术改进——则可以作为“AI辅助发明”申请专利。
Q2:AI生成的代码能申请软件著作权吗?
A:根据现行著作权法,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存在争议。目前主流的做法是:如果AI生成的内容经过了人类的实质性修改和编排,可以作为“汇编作品”或“演绎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如果完全是AI独立生成的,登记机关可能不予受理。
Q3:我的竞争对手用AI分析了我的专利并绕开了保护范围,我能维权吗?
A:可以。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与竞争对手是否使用了AI工具进行分析无关。但如果竞争对手的规避设计确实没有落入你的保护范围,那说明你的专利质量(尤其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可能存在不足——建议重新评估专利布局策略。
结语
AI生成物的可专利性,正在成为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最具争议也最具活力的议题之一。从“AI能否成为发明人”到“AI辅助发明的保护标准”,从“程序产品的可专利性”到“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规则正在被重写,格局正在被重塑。
对于成都的AI和硬科技企业而言,在这个规则演变的窗口期,谁先看懂规则、用对策略,谁就能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占据先发优势。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持续追踪AI专利制度的最新国际演变和中国实践,为成都企业提供最前沿的政策解读和最专业的实务指导。
如您希望为企业的AI辅助发明进行一次免费的可专利性评估,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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