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答案摘要】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都是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手段,但两者在对象、时间、主体、受理机构、理由、法律后果和救济程序上存在根本区别。商标异议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由商标局审查;无效宣告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绝对理由不受5年限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异议不成立则商标核准注册,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无效宣告一旦成立,商标视为自始无效。以下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
1. 商标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
2. 商标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核心区别对比
| 对比维度 | 商标异议 | 商标无效宣告 |
|---|---|---|
| 针对对象 |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尚未注册) | 已经注册的商标 |
| 提出时间 | 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 注册之日起5年内(相对理由);绝对理由不受5年限制 |
| 提出主体 |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人(绝对理由) | 绝对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
| 受理机构 | 商标局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 常见理由 | 与在先商标近似、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等 | 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等 |
| 法律后果 | 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异议不成立:核准注册 | 无效成立:视为自始无效;无效不成立:维持有效 |
| 救济程序 | 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无效裁定不服,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 程序性质 | 商标注册审查中的“前置程序” | 商标注册后的“纠错程序” |
三、区别的详细说明
1. 对象不同——未注册商标 vs 已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已经通过实质审查,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此时商标处于“公告期”,任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不应注册,可以提出异议。
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此时商标已经获得专用权,但如存在违法情形,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纠错”。
2. 时间不同——3个月 vs 5年
商标异议的提出期限是“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这是“不变期限”,过期不候。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无效宣告的提出期限,区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以绝对理由提出的,不受5年限制;以相对理由提出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3. 主体不同——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vs 任何人/在先权利人
商标异议的提出主体,一般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任何人也可以提出异议。
无效宣告的提出主体,以绝对理由提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相对理由提出的,仅限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4. 受理机构不同——商标局 vs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异议由商标局受理和审查。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异议裁定: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
无效宣告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
5. 理由不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
商标异议的理由,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如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相对理由如与在先商标近似、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
无效宣告的理由,同样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如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相对理由如与在先商标近似、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
6. 法律后果不同——不予注册 vs 自始无效
商标异议成立,则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异议不成立,则核准注册。
无效宣告成立,则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但对在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
7. 救济程序不同——复审+诉讼 vs 诉讼
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需经过复审程序。
四、实务选择——什么时候用异议?什么时候用无效?
1. 如果抢注商标尚在公告期——用异议
如果发现他人在公告期内申请了与自己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应当在3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这是“阻止注册”的最佳时机。
2. 如果抢注商标已经注册——用无效宣告
如果抢注商标已经注册,应当在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如果超过5年,可以尝试以“绝对理由”提出,或通过“撤三”解决。
3. 如果抢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用撤三
如果抢注商标已注册但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撤三程序相对简单,但只能“撤销”不能“禁止”。
4. 如果恶意抢注且证据充分——无效宣告+撤三并行
如果抢注人系恶意抢注,且抢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无效宣告+撤三”并行,提高成功率。
五、常见误区
误区一:异议和无效宣告可以随便选。
纠正:异议针对未注册商标,无效宣告针对已注册商标。对象不同,程序不同,不能混用。
误区二:无效宣告没有时间限制。
纠正:相对理由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绝对理由不受5年限制。超过5年的,需以绝对理由提出。
误区三:异议失败就“没救了”。
纠正:异议失败后,可以申请不予注册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误区四:无效宣告必须请律师。
纠正: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但涉及专业法律问题,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
误区五:撤三和无效宣告是一回事。
纠正:撤三是针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无效宣告是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宣告无效。两者理由不同、程序不同、后果不同。
六、FAQ
问: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答:商标异议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由商标局审查;无效宣告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绝对理由不受5年限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无效成立则视为自始无效。
问:什么时候用异议?什么时候用无效宣告?
答:如果抢注商标尚在公告期,用异议;如果抢注商标已经注册,用无效宣告。
问: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
答:相对理由: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绝对理由:不受5年限制;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问:异议和无效宣告的受理机构一样吗?
答:不一样。异议由商标局受理;无效宣告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问:异议不成立,商标就会注册吗?
答:是的。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
问:无效宣告成立后,商标还能用吗?
答:无效宣告成立后,商标视为自始无效,不能再使用。但无效宣告前已经履行的合同,一般不受影响。
问:撤三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答:撤三是针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无效宣告是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宣告无效。撤三不涉及商标本身的合法性,只涉及使用义务。
问:商标被恶意抢注,应该提异议还是无效宣告?
答:如果抢注商标尚在公告期,提异议;如果已经注册,提无效宣告。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可以并行提撤三。
七、结语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都是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重要救济手段。商标异议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由商标局审查;无效宣告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绝对理由不受5年限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异议成立则不予注册,无效成立则视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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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余行智库、专知智库·企业法律风险与争议解决研究院联合编制,采用CC BY-NC-ND 4.0许可证。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
最后更新日期:2026年9月


